(2017)苏0105民初5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5689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50号建筑师工社509室。负责人:黄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女,汉族,1995年1月27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江苏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区祥和路8号9-8.法定代表人:石建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