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天津中冶新华置业有限公司、谌洪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冶新华置业有限公司,谌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7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冶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与南环路交口。法定代表人:张春静,董事长。被执行人:谌洪勇,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冶新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谌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查询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庞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