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执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凤合、陈卫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合,陈卫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凤合,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陈卫洪,男,汉族,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凤合与被执行人陈卫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944998元,未执行到位1944998元。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卫洪的名下的车辆,并对被执行人陈卫洪实施了拘留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1127执1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凤合发现被执行人陈卫洪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蒋达成人民陪审员 王晓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