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管依波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依波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1186号罪犯管依波,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信县人,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依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八个月。被告人管依波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六月八日作出(2015)滨中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10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6月1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冯成云、吴辰,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志坚、胡茂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管依波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鲁中监狱对罪犯管依波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同意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管依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管依波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管依波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依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