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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6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开发区迎宾大路。法定代表人:苗力国,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阜康大路农发行楼下。法定代表人:杜军。申请执行人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吉中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一、原告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色都汇”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有效;二、被告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向原告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8490319.21元;三、被告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立即向原告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四、原程款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工程价款就“金色都汇”小区B3、B4号楼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诉讼保全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案外人将查封房屋擅自出卖,其行为涉嫌犯罪,故本院将此案移送吉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现本案正在侦查程序中。案件执行需等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孟 浩审 判 员  刘天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华(本件共2页,印9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