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民申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丽丽与上海申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丽丽,上海申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6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丽丽,女,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申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玲,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杜丽丽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申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7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丽丽申请再审称,申三公司采取变相辞退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过错行为,杜丽丽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申三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仅根据申三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至2016年3月的事实判决驳回杜丽丽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实属不当。申三公司每月现金发放给杜丽丽的实际工资人民币8,000元(以下币种相同),为了规避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要求员工签署两份工资发放单,一份是实际工资单8,000元,另一份社保最低基数工资3,022元,原审仅凭申三公司提供的一份社保最低基数工资单认定杜丽丽的每月工资,缺乏依据。原审审理程序违法。杜丽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三公司曾因企业经营状况需要,欲调动杜丽丽工作岗位,并没有作出解除与杜丽丽劳动关系的行为,且继续为杜丽丽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审法院判决申三公司不应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申三公司每月发放杜丽丽工资金额3,022元并由其签字确认,杜丽丽现无证据佐证其每月实际工资收入8,000元以及申三公司隐匿工资支付凭证。原审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杜丽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丽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 琴审判员 傅启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褚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