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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建保与张振发、高东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保,张振发,高东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保。申请执行人:张振发。申请执行人:高东朝。申请执行人张建保与被执行人张振发、高东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国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