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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世昆与云南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滥泥坪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昆,云南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滥泥坪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1221号原告:刘世昆,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东川区人,东川区汤丹镇菜园社区居民,住,被告:云南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滥泥坪公司。地址:东川区汤丹镇滥泥坪矿区。公司负责人:张有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昆诉被告云南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滥泥坪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世昆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征。审判员 郑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