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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执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陈志福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陈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泉湖垅泉湖南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69780C。负责人:张自斌,行长。被执行人:陈志福,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柘村水泥塘26号。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840919477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志福信用卡纠纷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志福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除查明被执行人陈志福名下登记有赣J×××××号长安牌小型汽车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志福所有的牌照号为赣J×××××号长安牌小型汽车的过户手续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申请撤回执行,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撤回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赣0313执13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之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华审判员  邓 超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智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