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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海波与被执行人张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波,张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646号之一申请人刘海波,男,1973年3月10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小勇,男,1981年9月24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刘海波与被执行人张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申请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凤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