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肖军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94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军生,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系香港新华鼎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2月7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军生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肖军生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黑色丰田牌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京密路北孙各庄村南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肖军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军生具有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军生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肖军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军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肖军生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军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宗晓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