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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4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辽宁荣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宋玉春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荣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宋玉春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4民初681号原告:辽宁荣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法定代表人:原荣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宋玉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宋玉春,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满族,系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辽宁荣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宋玉春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2017年8月24日,原告辽宁荣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庄河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3破7号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2017年5月18日,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283破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申请人肖革等10人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肖革、李忠田、王立臻、管延忠、王慧博、姜永乾、宋清堂、郑俊科、刘孝金、吕振善对被申请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6月16日,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283破7号决定书,指定大连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原告辽宁荣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700万元;2.判令二被告互负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份起,二被告因企业流动资金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2016年1月1日经对账,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8567600.00元。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原告同意将此款借给二被告继续使用三个月,即从2016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止。二被告就上述约定于同年3月12日出具借款、还款承诺书,承诺如违约我本人宋玉春愿负一切法律责任,按承诺书之规定条款,逾期不还可按法律,以房地产证、土地证、林地证、公司营业执照及生产设备等一切资产作抵押。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没有按承诺履行。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绝给付。诉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向本院起诉时,庄河市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了肖革等10人对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原告就本案对被告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应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庄河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