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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辖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山东省天惠食品有限��司、山东裕鲁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天惠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裕鲁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天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洛城街道办事处东环外。法定代表人:寇孟堂,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裕鲁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张三村。法定代表人:高思贡,董事长。上诉人山东省天惠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裕鲁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32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省天惠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寿光市,该案应由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裕鲁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山东裕鲁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山东省天惠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欠款,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山东裕鲁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应当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鲁建审判员  许 平审判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雅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