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肖敏,苏保明,苏振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郑见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肖敏,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苏保明,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苏振光,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敏、苏保明、苏振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桂0225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敏、苏保明、苏振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债务欠款57830.71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屋登记信息。据查被执行人不在原住所地居住,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肖敏、苏保明、苏振光目前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肖敏、苏保明、苏振光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