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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留根与王振兴、王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留根,王振兴,王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915号原告:马留根,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被告:王振兴,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王香云,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新,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留根诉被告王振兴、王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8月24日,本案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原告马留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马留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留根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马留根承担。审 判 长  刘红欣审 判 员  高安民人民陪审员  杨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秋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