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财保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庆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庆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财保3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安阳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振兴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688190446。法定代表人:司金花,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爱军,男,汉族,住址:河南省卫辉市。被申请人:刘庆杰,南,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南和县,现住。申请人刘庆杰与被申请人安阳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冀0527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安阳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半挂牵引货车一辆予以诉前保全,保全采取扣押方式。扣押期间禁止其过户、变卖等行为。(扣押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安阳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反担保,并向本院交纳反担保保证金50000元,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现在申请人对该保全车辆提供反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阳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半挂牵引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