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罗艳与被告汤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艳,汤秀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542号原告:罗艳,女,1981年1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林,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秀山,男,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罗艳与被告汤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罗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罗艳负担。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