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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文波与位三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波,位三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042号原告:李文波,男,汉族,1995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位三峰(曾用名位山峰),男,汉族,1988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现住周口市川汇区。原告李文波与被告位三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位三峰名址有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波的起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6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凯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