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1执1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星莹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大洋包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星莹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大洋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6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星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尖山新区金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9339554XK。法定代表人:周金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大勇,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大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周王庙镇之江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5643-6。法定代表人:金力强,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星莹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大洋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大洋包装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向破产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案无需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1民初73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