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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小明与被执行人李昆仑、阴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明,李昆伦,阴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537号申请人:李小明,男,1978年4月25日生。被执行人:李昆伦,男,1984年8月15日生。被执行人:阴江涛,男,1986年10月2日生。申请人李小明与被执行人李昆仑、阴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2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兰民初字第02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天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