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朱会春与旅顺口区老东北熏酱饭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会春,旅顺口区老东北熏酱饭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511号原告:朱会春。被告:旅顺口区老东北熏酱饭店。个体业主:白洪全。原告朱会春与被告旅顺口区老东北熏酱饭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会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贺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戴文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