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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叶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1072号移送执行单位仁寿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叶某,男,生于2000年2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7)川1421刑初187号叶某罚金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叶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2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开智审判员  杨志强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