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3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9
案件名称
金光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23刑初10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光华,男,1997年5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惠水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光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瑞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金光华伙同刘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陈某3(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杨某1(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驾车从惠水县城沿309省道��至贵定县云雾镇,在云雾镇平伐村贡茶路云雾政府附近的“云海鲜鱼庄”门口,采用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在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三菱牌劲炫型越野车内盗得一个公文包及一个资料袋(袋内有公章、合同、送货清单等物品)。后四人在返回惠水县城途中,将公文包、文件袋等物品丢弃。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被撬损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560元。2、2016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金光华伙同刘某、陈某3、杨某1在贵定县云雾镇“云海鲜鱼庄”门口实施盗窃后,又驾驶车辆窜至贵定县云雾镇平伐村贡茶路“飞雕电器店”门口,采用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在被害人陈搏家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福特牌翼虎型越野车内盗得9包某贵香烟,经鉴定,被盗的9包某贵香烟价值人民币144元,被撬损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469.65元。3、2016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金光华伙同刘某、陈某3、杨某1在贵定县云雾镇作案后,驾车返回惠水县城途中,途经惠水县岗度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前时,采用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在被害人陈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江铃牌域胜型越野车内盗得玩具枪一把。4、2016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金光华伙同刘某、陈某3、杨某1在作案后返回惠水县城途中,途径惠水县摆金镇时,又窜至摆金镇菜市场,在被害人赵某1住宅前,采用开后备箱门锁的方式,在被害人赵某1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吉奥牌越野车后备箱内盗得四箱领台牌瓶装白酒。经鉴定,被盗的四箱白酒共计价值人民币5622元。5、2016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金光华伙同刘天明、陈天龙、杨培灵、甘炜发(已被贵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五人,驾车从惠水县城沿309省道往贵定县昌明镇行驶,途径贵定县云雾镇平伐村贡茶路“牌坊边”(小地名)时���采用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在被害人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三菱牌劲炫型越野车内盗得一个腰包(包内无物品)。经鉴定,被撬损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580元。6、2016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金光华伙同刘某、陈某3、杨某1、甘某发驾车从贵定县昌明镇返回惠水县城时,途径贵定县云雾镇营上村“七里冲”(小地名)时,在“芳翠园全牛火锅”饭店前的院坝内,采用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在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尼桑牌奇骏型越野车内盗得一把纸扇(纸扇已被丢弃)。经鉴定,被撬损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530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判处,并提交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起诉。被告人金光华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金光华伙同刘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陈某3(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杨某1(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驾车从惠水县城沿309省道窜至贵定县云雾镇,在云雾镇平伐村贡茶路云雾政府附近的“云海鲜鱼庄”门口,采用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在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三菱牌劲炫型越野车内盗得一个公文包及一个资料袋(袋内有公章、合同、送货清单等物品,四人在返回惠水县城途中,将公文包、文件袋等物品丢弃)。后四人又驾驶车辆窜至贵定县云雾镇平伐村贡茶路“飞雕电器店”门口,采用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在被害人陈搏家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福特牌翼虎型越野内盗得9包某贵香烟。在驾车返回惠水县城途中,途经惠水县岗度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前时,采用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在被害人陈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江铃牌域胜型越野车内盗得玩具枪一把。途径惠水县摆金镇时,又窜至摆金镇菜市场,在被害人赵某1住宅前,采用开后备箱门锁的方式,在被害人赵某1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吉奥牌越野车后备箱内盗得四箱领台牌瓶装白酒。2016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金光华伙同刘天明、陈天龙、杨培灵、甘炜发(已被贵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五人,驾车从惠水县城沿309省道往贵定县昌明镇行驶,途径贵定县云雾镇平伐村贡茶路“牌坊边”(小地名)时,采用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在被害人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三菱牌劲炫型越野车内盗得一个腰包(包内无物品)。后被告人金光华五人驾车从贵定县昌明镇返回惠水县城时,途径贵定县云雾镇营上村“七里冲”(小地名)时,在“芳翠园全牛火锅”饭店前的院坝内,采用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在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尼桑牌奇骏型越野车内盗得���把纸扇(纸扇已被丢弃)。经鉴定,陈某1被撬损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560元,陈搏家被盗的9包某贵香烟价值人民币144元,被撬损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469.65元,赵某1被盗的四箱领台牌瓶装白酒价值5622元,唐某被撬损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580元,李某被撬损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53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告人供述。金光华供述:2016年8月份的一天,我和刘某、陈某3、杨某2从惠水县城沿309省道开车到贵定县云雾镇来,是杨某2开车,到云雾镇街上后,先是在一家电器店门口,刘某撬了一辆白色越野车的车窗玻璃,在车里偷得9包某贵烟,我和陈某3站在旁边放哨,得手以后我们又窜到云雾一家网吧附近的一户人家门口撬了一辆越野车,在这辆越野车内得一个公文包,当时是我先下车去查看到这辆车里有公文包,之后我回来告诉刘某,然后刘某就拿起子和陈某3一起去撬车窗玻璃,把公文包偷回来,之后我们就开车往惠水方向走了,到惠水县岗度乡时,路过信用社门前,又在一辆越野车里偷得一把玩具枪和半包福贵烟,是刘某自己一个人下车去撬玻璃偷的,之后我们又继续开车往惠水方向走,来到惠水县摆金镇时,我们又窜到一个市场里,在一户人家门口的车里头得了三箱酒,这辆车的后备箱好像没有锁,一拉就开了,当时是我和陈某3、刘某一起去偷的酒,把酒抱回到我们车上,之后我们就开车回惠水了。大概过去了一个星期左右,一天晚上我和陈某3、刘某明、杨某1、甘某发我们五个人从惠水县城沿309省道一起开车到贵定县昌明镇去实施盗窃,当天也是杨某1开车,我们顺着老路走,在快要出云雾街上的时候发现那里正在修路,被封住了,我下车去探路时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白色的商务车,我看见车里好像有一个包,于是就返回车上告诉刘某,之后我就继续去探路了,至于他们是哪些人去撬那辆白色的商务车我不清楚,只是后来听他们说那辆车里什么东西都没有,之后我们开车到昌明,在昌明的街上窜了一会,没有发现可以实施盗窃的目标,于是我们就开车顺着原路回惠水,在回惠水的路上,我们在云雾一个农家乐饭馆旁边撬了一辆黑色的越野车,在车内偷得一把扇子,先是我用起子去撬这辆副驾驶的车窗玻璃,撬了几下没撬开,然后刘某就跟我拿起子去撬,撬开后刘某就将身体探进车内去把扇子偷出来。偷东西是刘某喊我们出来的,偷到的烟被我们抽了,公文包和扇子被刘某扔了,实施盗窃的工具是刘某从家里带来的,电筒是他们买的,具体是谁买的我不清楚,现在工具在哪里我不��道了。杨某1负责开车,我和刘某、陈某3一起下车找目标,刘某撬车,我们和陈某3放哨,甘某发是后来才跟我们一起来的,刘某喊甘某发坐在车上看我们在怎么做的让他跟着学,赃物分赃如何分配我们没有商量过。二、证人证言。1、刘某证实:大约是在8、9月份的一天。我同马猴(外号,指陈某3)、阿某(外号,指杨某1)、金光华(外号“辣抓”)窜到摆金镇菜场的时候,发现有一户人家门前停放着一辆越野车,我下车去观察车内时就看见车子后备箱里有几箱酒,当时杨某2坐在我们开来的面包车上驾驶室内,金光华和陈某3都在观察停在路边的其他车子,我就喊金光华和陈某3到我这边来,然后我用手试拉了一下后备箱的门,结果一拉就开了,于是我爬进车子后备箱内,从后备箱挪了三箱酒到车门口让金光华和陈某3搬到我们的面包车去,后杨��2就开车带我回惠水了。平常作案是“阿某”负责开车,找到可以作案的车辆以后,“阿某”将车停好,在车上等我们,我与“辣抓”、“马猴”下车去作案,“马猴”放哨,我与“辣抓”撬开车窗,爬进车内,然后在车内找值钱的物品,拿到物品以后离开,盗窃得到的烟一起抽,钱拿来加油,总共多少钱我没算过。2、杨某1证实:我、陈某3、刘某(小名叫老天明)、甘某发(小名叫老干皮)、“辣抓”(指金光华),先后到云雾、岗度、摆金、断杉、三都等地砸车实施盗窃。一次是2016年9月9日凌晨一点过钟,我和陈某3、刘某、“辣抓”四个人从惠水县城出发,当天晚上由我开车,驾驶的是一辆白色的长安面包车,车牌号为JPS0**,“辣抓”坐在副驾驶上,陈某3和刘某坐在后排,我们到云雾的时候大概是凌晨3点过钟,到网吧十字路口的对面停起���后陈某3和刘某就下车,刘某手里面拿了一把平口起子,朝着斜对面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白色越野车走了过去,刘某手里拿了一把电筒,后刘某就用起子撬副驾驶后面那块玻璃,玻璃就被撬下来后刘某就钻进车里面去,从车里面拿出一个黑色的布包,上车后“辣抓”就叫我开车,到前面三叉路口过来有300米左右,我就将车掉头开到右边停起,刘某和陈某3下车,下车的时候陈某3拿的是起子,刘某拿的是电筒,他们两个慢慢的走到对面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越野车处,后刘某就用手里面的电筒照车里面,后刘某就从陈某3的手里面把起子拿朝着副驾驶那块玻璃撬,玻璃就被撬下来后刘某就钻进车里面,出来的时候他就递一条烟给陈某3,然后我就开车往惠水方向走了。到惠水岗度的时候大概是凌晨4点过钟了,我们看见一辆褐色的越野车停放在右边,刘某喊我停车,停好车刘��就拿起子撬玻璃,玻璃撬下来后伸手到副驾驶座位上拿起一把仿真枪,拿到手之后他就上车叫我开车,于是我就开车继续往惠水摆金方向走,到摆金街上的时候,大概是凌晨5点过钟,“辣抓”就喊我开车到摆金菜市场,“辣抓”就看见停放在路边有一辆灰色的越野车,“辣抓”就喊刘某和他一起下车,下车之后“辣抓”就走到车的后备箱,用手用力拉,就把车子后备箱拉开了,发现里面有两件清醇,他和刘某就各自抬起一件清醇就拿到车上来,他们上车后,我们就开车回惠水县城了。一次是2016年9月20日凌晨,我和刘某、陈某3、“辣抓”、甘某发开的车牌为JPS050白色长安面包车,刘某坐在副驾驶,陈某3、“辣抓”、和我,我们三个坐在后排,到云雾街上出来牌坊那点的时候,“辣抓”发现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停在右边,“辣抓”就叫甘某发停车,“辣抓”就过去看,用电筒往车里面照,找了10多秒钟,就喊刘某下车,然后刘某喊甘某发一起下车,刘某和甘某发下车后,刘某就拿起起子朝正驾驶后面那块玻璃撬,撬了10秒钟左右,刘某就把玻璃敲碎了,当时甘某发就在刘某的旁边来回的走动四处查看,这个时候刘某进去拿出一个浅绿色的挎包,然后他们几个就上车,上车后刘某就喊我开车,我开车就往昌明方向行驶,到昌明后我们就在昌明街上宵夜摊这些地方到处玩,玩到凌晨四点过钟,我们就开车回惠水,回来的时候是我开的车,甘某发坐副驾驶,另外他们三个坐后排,走到云雾过来,“辣抓”就叫我停车,然后“辣抓”、刘某、陈某3他们三个就下车,他们下车后就往回走,过来有10分钟左右他们三个就回来了,我还问陈某3得东西没有,陈某3就跟我讲没有得到东西。我记得第一次在云雾的时候得100多块,还有一��喜贵,在岗度的时候得一把仿真枪,在摆金得两件清醇酒,第二次在云雾得的那个挎包里面没有东西,第一次在云雾的时候我们得的一些盖起章的东西,到摆金有条河的地方他们下车来把它丢在河里面了。得的钱加油了,得到的喜贵我们大家一起抽完了,仿真枪坏了刘某把它丢了,清醇酒现在放在“辣抓”家的。手电筒和起子都放在车牌为贵J×××××白色长安面包车上的。三、被害人陈述。1、陈某1陈述:2016年9月8日17时许,我将我的汽车停放在云雾新村我所经营的“云海鲜鱼庄”门口,之后我就没有再发动过车了,一直到今天早上我起床后,准备去开车送孩子上学时就发现我汽车后排右边的车门玻璃被撬坏了,我放在车里的一个公文包和一个手提资料袋被人盗走了,被撬下来的车窗玻璃被扔在地上。被撬坏的车窗玻璃价值大概500元钱左右,被盗的公文包是我在网上购买的,价值200元钱。2、陈某4家陈述:2016年9月9日凌晨1时30分许,我将我的一辆福特翼虎汽车停放在云雾镇贡茶路我所经营的“飞雕电器专卖店”门前,然后我就上楼休息,直到今天早上7时50分许,我起床后就发现我的汽车后排右边的车窗被砸破了,我放在车里的9包某贵香烟被盗了,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砸坏的后排车窗玻璃的价值大概是500元钱左右,被盗的香烟价值是15元/包,总的损失价值635元左右。3、李某陈述:2016年9月19日晚上,我的车被人把副驾驶的前窗玻璃砸坏了,我检查了一下车里物品,就少了一把有收藏价值的纸扇,扇子是2016年6月我在湖南长沙买的,当时的购买价格是2800元,扇子上面有题词,题词是什么我不记得了。当时买扇子没有发票,也没有鉴定文书,被砸的车停放在贵定县云雾镇七里冲方开化家���后院坝里。早上起来就发现整块玻璃掉在车外面的地上,已经碎了,车身没有发现被砸坏,被砸的车是东风日产牌黑色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湘A×××××,被砸坏的玻璃大概500元左右。4、唐某陈述:2016年9月19日下午三点钟左右,我将我的一辆三菱劲炫汽车停放在309省道边上,然后我就去忙别的事情去了,2016年9月20日早上9点钟左右我妈妈发现停在路边的车子的玻璃被人撬开了,车里的储物箱也被翻动过,被撬下来的车窗玻璃也被扔在路边的水沟里,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被砸坏的后排车窗是原厂配的价值大概500元钱左右。5、赵某1陈述:2016年9月10日09时许,我买菜回到惠水县摆金镇坝上的家门口时,发现我的吉奥皮卡车后备箱门是开着的,车上的酒被偷,被偷的酒数量是四件,一件是12瓶,共计48瓶,领台酒系列,有特供酒一瓶单价是178��,光瓶酒一瓶单价是68元,五星酒一瓶单价是48元,原浆酒一瓶单价68元。被偷的酒价值最少5000元人民币,领台酒一瓶500毫升,外观是白色的。6、陈某2陈述:2016年9月9日早上7点左右我还在信用社宿舍睡觉,我们信用社的保安杨光杰来到我的宿舍跟我说,我停在信用社门口车前玻璃落在地上,我听他说后,就和他来到信用社门口,看见我停在信用社门口的车前挡风玻璃不知道是谁用东西砸碎,玻璃掉在地上,我打开车门查看得几分钟我就报警。四、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工作程序单、价格认定协议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盗物品总价格为5766元。五、勘验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辩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被告人对盗窃��场地点进行了指认。六、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金光华的身份信息,因本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光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的物品价格为5776元,计算有误,应予变更为5766元。被告人金光华到案后坦白交待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金光华结伙作案、流窜作案,且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5766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三、被告人对损坏的车窗损失予以赔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康谊审 判 员 罗 涛人民陪审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秦忠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