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民抗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段华平、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华平,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抗57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华平,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生,住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合作化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西城小区。负责人:方学俭,该公司经理。申诉人段华平因与被申诉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209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行)复查[2017]3400000005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判长 朱道林审判员 曹化元审判员 汪慧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