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0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中华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赵某2,赵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0502民初785号原告:田某,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孙某,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市丰润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田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诉称,2015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田某。由于原告与被告感情不好,夫妻感情破裂。而且被告在原告怀孕之后就不给原告生活费,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就回到娘家,而被告母亲让原告把孩子打掉。原告与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无法继续共同夫妻生活,故依法提出离婚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女孩田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2500元抚养费,一次性付清;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10月2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名叫田某,于2016年8月11日出生。原告婚前财产有:双人床一张,组合家具一套。被告孙某婚前财产有:三星牌电冰箱一台、LG电视机一台、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微波炉一台,这些财产现均在原告处保管。另被告婚前购买一套房屋,2015年10月26日原、被告双方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后一起到房产部门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田某名下,原告田某于2016年9月13日又将该房屋出卖给案外人郭某,房屋价款160000元,在原告田某处,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告在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孩子花费总计共3万元。被告孙某现每月工资收入212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田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田某由原告田某抚养,被告每月承担600元抚养费(此款自2017年8月开始执行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三、原告婚前财产双人床一张、组合家具一套归原告田某所有;四、被告婚前财产三星牌电冰箱一台、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微波炉一台归被告孙某所有;五、被告婚前财产LG电视机一台、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归原告田某所有;六、原、被告共同财产房屋一户出卖给案外人,所得卖房款16万元,扣除原告生孩子费用3万元,剩余13万元由双方各分得65000元,被告应得的款项折抵婚生子女9年的抚养费(时间为2017年8月至2026年7月);七、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成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巨天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