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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特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邱惠明、李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惠明,李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特389号申请人:邱惠明,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申请人:李聪,男,199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北区。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3427799XD)。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蝶缘路***号*******室。代表人:金成伟,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波,该分公司员工。申请人邱惠明为与申请人李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申请人邱惠明损失:医药费1304.10元、误工费3273.2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4777.30元;二、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邱惠明医疗费883.10元、误工费3273.2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4356.30元,该款于2017年9月24日前汇入邱惠明银行账户(账号:81×××14开户行:鄞州银行邱隘支行);三、申请人李聪赔偿申请人邱惠明非医保医药费421元,扣除已为申请人邱惠明垫付的235.20元,尚需赔偿185.80元,该款当场履行完毕。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