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德新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新,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888号原告:赵德新,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法定代表人:谢清和,该公司董事长。赵德新与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赵德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德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计786元,由赵德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东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