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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5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子育与李玉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育,李玉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521号原告:赵子育,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玉昆,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南阳市方城县。原告赵子育诉被告李玉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赵子育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子育已与被告李玉昆协商解决,现原告赵子育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子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赵子育负担。审判员  李慧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惊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