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兴和与张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兴和,张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徐兴和,男,195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张德刚,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执行徐兴和与张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朱汉武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兴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