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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兴和与张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兴和,张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徐兴和,男,195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张德刚,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执行徐兴和与张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朱汉武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兴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