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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永旺申请执行赵子君、赵子甲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永旺,赵子君,赵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聂永旺,男,1976年2月4日生,汉族,住大同市新荣区。被执行人赵子君,女,1983年1月4日生,汉族,住大同市。被执行人赵子甲,男,1985年8月7日生,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申请执行人聂永旺申请执行赵子君、赵子甲金钱给付纠纷一案,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晋0202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欠申请赔偿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执行费2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