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男,汉族,1976年11月29日生。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岳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和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交来案件款20000元,下余案件款被执行人拒付,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工资被另案冻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志丹县支行工资予以轮候冻结,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