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岚与田彬、陶月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岚,田彬,陶月平,镇江宏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963号原告:王岚,女,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芳,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彬,男,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陶月平,男,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镇江宏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18号。原告王岚与被告田彬、陶月平、镇江宏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王岚诉称,田彬为镇江宏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月平为该公司股东。2017年3月,田彬、陶月平以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截止5月19日,累计借款452396元,并于当日签订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总月息17%。2017年6月2日,田彬、陶月平又以镇江宏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限10天,利率25%。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为此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52396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款项付清时止)及律师费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两笔借贷:2017年5月19日借贷及2017年6月2日借贷。5月19日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乙方(王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纠纷管辖法院当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2日补充协议,如确为前一份合同之补充,亦当受约定管辖约束,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纵然排除与5月19日借款合同的关系,不考虑约定管辖因素,该补充协议两方当事人亦无任一方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亦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姚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嘉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