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卫先进与卫青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先进,卫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56号申请执行人卫先进。被执行人卫青松。卫先进诉卫青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卫青松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卫先进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卫先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卫先进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卫青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