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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辉与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3民初551号原告:李辉,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代理人:杨贝,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系李辉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尧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对被告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汪德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