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范汉冬与罗志武民间借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汉冬,罗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270号申请执行人:范汉冬。被执行人:罗志武。申请执行人范汉冬与被执行人罗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志武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范汉冬于2017年5��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志武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罗志武现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范汉冬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范汉冬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反馈信息表、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志武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