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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汪高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高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3刑初62号公诉机关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高德,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安徽省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山检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高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高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1日20时05分,被告人汪高德驾驶皖J×××××号小型轿车从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芳村沿103省道往汤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96KM+300M处时,将前方道路右侧处的行人张某1撞倒,至张某1颅脑损伤。经黄山风景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认定,被告人汪高德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经安徽诚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汪高德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7年7月12日经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张某1颅脑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汪高德与被害人张某1及其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汪高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黄山市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谅解书、收条,证人张某2、丁某证言,黄山风景区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诚安司法鉴定所(2017)毒鉴字第171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风景区)公(伤)鉴(法医)字(2017)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汪高德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高德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高德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汪高德与被害人张某1及其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被告人汪高德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高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贝芷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