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孟祥水与蚌埠隆昌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吴天保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水,蚌埠隆昌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吴天保,陈洪生
案由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752号原告:孟祥水,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体勇,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隆昌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工业园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28711950(1-1)。负责人:吴天保。被告:吴天保,男,195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诉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树,蚌埠隆昌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职工。被告:陈洪生,男,52岁,汉族,住本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水诉被告蚌埠隆昌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吴天保、陈洪生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董本忠审 判 员 李寓林人民陪审员 李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