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燕芳与郑联、王群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芳,郑联,王群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461号原告:高燕芳,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郑联,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仙游县。被告:王群琼,女,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仙游县。原告高燕芳与被告郑联、王群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高燕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高燕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燕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高燕芳负担。审 判 长 林文良人民陪审员 林福亮人民陪审员 蔡珍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立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