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长丰县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丰县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231号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125号28幢。法定代表人:郑吉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瑞,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长丰县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国际大厦1112室。法定代表人:王志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祥,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长丰县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长丰县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长丰县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长丰县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按25元收取,由原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按25元收取,由反诉原告长丰县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宜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