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一丁与被执行人陈莉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一丁,陈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363-1号申请执行人徐一丁,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大同市电力公司职工,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陈莉,女,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大同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一丁与被执行人陈莉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彩礼款53203元,价值26800元首饰四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雁惠审判员 白向东审判员 张宏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