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沙元贺与刘文轩、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元贺,刘文轩,刘海涛,崔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155号原告:沙元贺,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回族,市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华,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轩,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刘海涛,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崔广军,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曹县农业银行职工,住曹县。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生,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元贺与被告刘文轩、刘海涛、崔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元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220元,由原告沙元贺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