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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沙元贺与刘文轩、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元贺,刘文轩,刘海涛,崔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155号原告:沙元贺,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回族,市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华,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轩,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刘海涛,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崔广军,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曹县农业银行职工,住曹县。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生,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元贺与被告刘文轩、刘海涛、崔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元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220元,由原告沙元贺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