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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稷山县木文物流有限公司、李志鹏与砀山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稷山县木文物流有限公司,李志鹏,砀山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稷山县木文物流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砀山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上诉人稷山县木文物流有限公司、李志鹏因与被上诉人砀山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3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稷山县木文物流有限公司、李志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稷山县木文物流有限公司、李志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上诉人稷山县木文物流有限公司、李志鹏负担。上诉人李志鹏预交4613元,剩余4158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曙光审判员  杨祝续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