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与李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3125号原告: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雁江区孙家坝农贸批发市场五楼1号。法定代表人:徐学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安松,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勇,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原告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