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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与李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3125号原告: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雁江区孙家坝农贸批发市场五楼1号。法定代表人:徐学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安松,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勇,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原告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