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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台州斯威洛车业有限公司与陈友玲、范文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斯威洛车业有限公司,陈友玲,范文明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85号原告:台州斯威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太湖工业区(群辉村)。法定代表人:刘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友玲,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军,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文明,男,汉族,1968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斯威洛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友玲、范文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斯威洛车业有限公司以其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斯威洛车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斯威洛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台州斯威洛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叶 翔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迎腾?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