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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康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1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某,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郎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冠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康某某先后四次在郎溪县建平镇金牛村汤西底7号“金花”便利店一层仓储室内盗��酒或饮料,共计价值117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康某某在“金花”便利店一层打完麻将准备离开时,趁无人之际,将堆放在仓储室内的一箱五粮液“恭喜发财”白酒盗走,价值648元。2、2016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康某某在“金花”便利店一层打了一会麻将后,趁无人之际,将堆放在仓储室内的两箱古井淡雅蓝花白酒盗走,价值360元。3、2017年5月23日晚19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在“金花”便利店一层打完麻将准备离开时,趁无人之际,将堆放在仓储室内的一箱雪花“勇闯天涯”听装啤酒盗走,价值72元。4、2017年5月26日晚19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在“金花”便利店一层看人打牌准备离开时,趁无人之际,将堆放在仓储室内的一箱妙畅牌蓝莓汁盗走,价值9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对康某某住处进���检查,将一箱雪花“勇闯天涯”啤酒与一箱妙畅牌蓝莓汁予以证据保全,后发还“金花”便利店店主王某。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康某某赔偿了王某900元,取得了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王某、易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康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康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康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勤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敏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