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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8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予洲诉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予洲,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402号申请执行人张予洲,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金龙,男,回族,1987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张予洲诉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金民一初字第1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金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张予洲租金805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金龙名下银行存款8107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