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郝朝坤与遂宁市茂园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朝坤,遂宁市茂园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859号原告:郝朝坤,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27日,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遂宁市茂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工业园区南环路9号福瑞花园2栋1层120号。法定代表人:田勇,该公司总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朝坤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朝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已减半收取),由郝朝坤负担。审判员 邓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