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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郝朝坤与遂宁市茂园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朝坤,遂宁市茂园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859号原告:郝朝坤,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27日,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遂宁市茂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工业园区南环路9号福瑞花园2栋1层120号。法定代表人:田勇,该公司总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朝坤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朝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已减半收取),由郝朝坤负担。审判员  邓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