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31执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春涛与被执行人王金平、何立华、拜泉县华鑫可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春涛,王金平,何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保58号申请人:范春涛,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申请人:王金平,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拜泉县上升乡中心村。被申请人:何立华,女,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拜泉县上升乡中心村。被申请人;拜泉县华鑫可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拜泉县上升乡中心村。法宝代表人:王金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春涛与被执行人王金平、何立华、拜泉县华鑫可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31民初174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