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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朱小波、杨福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小波,杨福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8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法定代表人邹子雷,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小波,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被执行人杨福顺,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小波、杨福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2、2017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3、本案执行过程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朱小波在中国农业银行宜兴西郊支行账户存款***元,暂不能予以扣划。本院诉讼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小波名下、位于乳山市新宇海洋小区*号楼*单元***号房产,该房现暂不宜处置。经查询阿里巴巴与京东网上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证券机构,均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为良审判员  刘大海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