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2民初2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慧与孟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孟星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2583号原告:李慧,女,1985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孟星宇,男,1998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慧与被告孟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3日立案。原告李慧于2017年0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慧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迪 来源: